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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信息公開» 南昌大學外國留學生管理辦法 南昌大學外國留學生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南昌大學外國留學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外國留學生的招生、培養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動學校國際化進程,根據教育部《關于學校招收和培養外國留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號)、《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范(試行)》(教外〔2018〕50號)、《關于規范我高等學校接收外國留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外函〔2020〕12號)和江西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收來華留學生報批工作程序的通知》(贛教外字〔2020〕7號)等相關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留學生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且申請來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國公民。外國留學生招生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采用“申請-考核”的方式,全面考查,科學選拔。

第三條  外國留學生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尊重中國風俗習慣,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完成學校學習任務。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四條 學校外國留學生教育分為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接受學歷教育的類別為: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學歷教育的類別為:漢語言進修生、合作院校交換生等。

第五條 學校成立外國留學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職責是:貫徹落實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廳關于外國留學生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指導、協調學校外國留學生的招生、錄取工作。

第六條  國際教育中心(國際交流學院)在外國留學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牽頭負責學校外國留學生招生、錄取的總體工作,具體職責是:編制外國留學生的招生計劃、招生簡章、招生宣傳材料等;接受報名咨詢;審核并招收非學歷教育類的外國留學生;會同教務處、研究生院以及各學院對學歷教育類的外國留學生的入學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與考評,共同協商確定錄取名單后,發放錄取通知書并辦理來華留學相關手續。

第七條  教務處在外國留學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協同國際教育中心(國際交流學院)做好本科層次外國留學生的招收和錄取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研究生院在外國留學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協同國際教育中心(國際交流學院)做好研究生層次外國留學生的招收和錄取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各學院依據辦學條件和培養能力自主確定外國留學生的招生計劃和專業,在學院主要負責人的指導下,做好外國留學生的招生宣傳、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做好申請入學外國留學生的材料評審和考核工作。

第十條  關于外國留學生從其他學校轉入,依據教育部《來華留學高等教育質量規范(試行)》(教外〔2018〕50號)的規定,按照不低于本校外國留學生入學標準,且符合本校培養要求為原則,與轉出學校緊密銜接,全面了解轉校學生在校期間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表現等情況。完成外國留學生的轉學材料審核、面試考核、學籍轉入、檔案交接及出入境事務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申請入學的外國留學生應滿足:

1.年滿18周歲,品德良好,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及南昌大學校紀校規;

2.學業成績優良,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教育部關于《外國來華留學生健康檢查標準》的規定;

3.滿足申請學院專業或項目所規定的語言和學術要求;

4.持有效本國護照。

第十二條  申請入學的外國留學生通過南昌大學外國留學生在線服務系統進行申請,提交以下所需申請材料的掃描件:

1.上一階段的學歷證明(應屆畢業生可提供預畢業證明代替學位證書和學歷證書,但獲得證書后應向學校提供原件查驗,并提交復印件留底);

2.上一階段的成績單;

3.漢語水平考試(HSK)成績單(如有);

4.護照及與護照內照片尺寸相同的照片;

5.六個月內有效的體檢單;

6.六個月內有效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7.六個月內有效的資金證明;

8.碩士和博士學位申請者需提供副教授或相應技術職務以上的專家推薦信兩封、學習計劃或研究方案,博士學位申請者還須提供導師接收函。

9.轉學生需提供原學校的轉學同意函及在校表現函;

上述材料均須提供經公證的英文或中文翻譯件。

10.申請入學的外國留學生均需通過由國際教育中心(國際交流學院)協同相關部門組織的審核與考試,申請攻讀研究生層次學歷教育的外國留學生還需通過由培養單位組織的面試。

第十三條  被錄取的外國留學生將收到《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和《南昌大學錄取通知書》。學生應在入境前根據其學習期限向中國駐外大使(領)事館申請辦理X1或X2來華學習簽證,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報到、注冊、繳費。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需向國際教育中心(國際交流學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保留學籍。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四條  作為中國政府獎學金的承辦院校,學校按照教育部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優先招收中國政府獎學金生,承擔中國政府獎學金生的培養任務。

第十五條  作為國際中文教師獎學金的承辦院校,學校按照教育部中外語言交流合作中心的要求,優先招收國際中文教師獎學金生,承擔國際中文教師獎學金生的培養任務。

第十六條  學校充分利用江西省政府外國留學生獎學金,招收對華友好、成績優秀、品德優良的外國留學生。

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各學院積極申報各類中國政府獎學金來華留學項目,招收更多優秀的外國留學生入學。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為外國留學生設立獎學金,建立健全獎學金評審制度。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設立外國留學生獎學金。


第三章 培養管理

第十九條 學歷教育類外國留學生的培養,按照《南昌大學外國來華留學本科生培養實施細則》和《南昌大學外國來華留學研究生培養實施細則》的規定,由教務處、研究生院和國際教育中心(國際交流學院)協同管理。各學院是學歷教育類外國留學生的主體培養單位。學校各相關單位須將學歷教育類外國留學生的教學培養工作納入部門的整體規劃和管理系統。

第二十條 學校鼓勵各院(系)接收和培養外國留學生,鼓勵教師積極參與外國留學生的培養,承擔外國留學生專業課與公共課的教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申請學歷教育類的外國留學生按照教育部《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范》的要求,需在開始專業學習前達到規定的HSK水平要求,未達到HSK水平者需參加漢語培訓課程。開始專業學習后的學歷教育類外國留學生按照各相關專業的培養方案、課程安排和教學計劃參加課程學習。

第二十二條  本科層次學歷教育類外國留學生按照《南昌大學外國來華留學本科生培養實施細則》的要求,修讀相關課程。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層次學歷教育類外國留學生按照《南昌大學外國來華留學研究生培養實施細則》的要求,修讀相關課程。

第二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按教學計劃與在校的中國學生一同參加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在選擇實習或實踐地點時,須遵守有關涉外規定。

第二十五條  學歷教育類外國留學生畢業要求:

1.本科層次學歷教育類外國留學生學位授予按照《南昌大學外國留學生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執行。

2.研究生層次學歷教育類外國留學生的學位授予按照《南昌大學外國來華留學研究生培養實施細則》執行。外國留學生畢業論文寫作與答辯要求原則上與中國研究生相同,按照教育部《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號),經所在學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學位論文可用漢語(須有英文摘要)或英文(須有中文摘要)撰寫。

3.學歷教育類外國留學生畢業需達到教育部《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范(試行)》規定的HSK漢語水平要求。

4.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歷教育類外國留學生,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由學校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和學歷證書。

第二十六條  國際教育中心(國際交流學院)負責非學歷教育類外國留學生的培養工作。達到培養要求的非學歷教育類外國留學生,由國際教育中心(國際交流學院)頒發結業證書。


第四章 學生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際教育中心(國際交流學院)牽頭負責外國留學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相關培養單位積極配合并協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外國留學生的日常管理,按照《南昌大學留學生手冊》執行。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由南昌大學國際教育中心(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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