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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信息公開» 南昌大學學生出國(境)管理規定 南昌大學學生出國(境)管理規定

南昌大學學生出國(境)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國際化進程,擴大學生視野,培養國際型人才,規范學生出國(境)事宜的辦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南昌大學學生是指在南昌大學注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包括以下兩類:

1、公派出國(境)學生,包括國家公派、單位公派。

國家公派出國(境)學生指的是得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等多種資助方式出國(境)留學的學生。

單位公派出國(境)學生指的是得到學校資助或由學校批準等方式出國(境)留學的學生。

2、因私出國(境)學生,包括自費留學、旅游、探親、訪友等,不納入本管理規定。

學生因私出國(境)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或國家法定假日。非假期期間出國(境)探親(只限配偶)時間超過學校規定期限的,應申請休學。學生擅自出國(境)或逾期不歸,連續兩周以上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活動,按退學處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出國(境)從時間上可分為短期和長期。出國(境)在6個月以內的,稱為短期出國(境);出國(境)達到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稱為長期出國(境)。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國際交流學院或經費(項目)來源單位負責發布本科生公派出國(境)項目的選拔通知,組織或協助學院(科研機構)做好學生選拔及具體項目實施工作。

第五條     學院(科研機構)按學校分配的名額和遴選條件,負責對本單位學生申請人的遴選和內部公示工作;負責辦理出國(境)學生的院內請假、政審和返校后的報到注冊工作;負責做好與出國(境)學生的聯系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教務處、學院負責各類出國(境)本科生的學籍管理、校際交換學生的成績認定與學分互認,以及學生返校報到注冊等工作。

第七條     學生工作處、研究生工作部和學院負責各類出國(境)學生的校內獎(助)學金管理;后勤保障部負責校內學生宿舍的退(留)宿管理;保衛處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管理公派畢業生的戶口等工作。

第八條     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公派出國(境)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九條     計劃財務處負責對出國(境)學生學費和其他費用情況進行審核和會計核算。

第十條     公派出國(境)學生使用科研項目、“中西部”及“綜合改革”等專項經費的,由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出國(境)學生黨組織關系繼續保留在原黨組織,并與原黨組織保持聯系。

第十二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以下簡稱“國際處”,負責公派出國(境)的行前教育、出國(境)情況的統計工作。

第十二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以下簡稱“國際處”,負責公派出國(境)的行前教育、出國(境)情況的統計工作。

第三章 申請、選拔和派出

第十三條     公派出國(境)學生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在南昌大學注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2、身心健康,外語能力優良,能夠完成在國(境)外的學習。

3、學業及表現優良,無違法行為或嚴重違紀行為、無惡意欠繳學費行為。

4、具備良好的經濟能力和適應能力,家長同意并支持其到國(境)外學習。

5、符合公派出國(境)項目及國(境)外接受單位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四條     公派出國(境)學生的校內遴選程序如下:

1、國際交流學院、教務處或經費(項目)來源單位負責發布本科生公派出國(境)項目的選拔通知;研究生院負責發布研究生的公派出國(境)項目的選拔通知。

2、學生根據通知要求向所在學院(科研機構)遞交申請材料;學院(科研機構)按照通知規定的名額和條件,組織專家組進行初選,并把初選名單報國際交流學院、教務處、研究生院或經費(項目)來源單位。

3、國際交流學院、教務處、研究生院或經費(項目)來源單位會同學校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初選名單進行審核或面試,擬定入選名單,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在校園網上公示三天。

第十五條     申請公派出國(境)學生根據要求填寫審批表,經學院及相關職能部門簽署后,提交國際處審核,并報外事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     公派出國(境)學生應在出國(境)前辦理學校派出手續。國際處負責按正式錄取名單,出具南昌大學公派學生出國(境)任務書。

第十七條     本科生、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按《教育部關于簡化大專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審批手續的通知》(教外留〔2003〕1號)精神執行。學生攜帶有關材料到學院辦理備案手續,出國(境)手續自理。

第四章 學籍管理

第十八條     經批準出國(境)的學生在批準的期限內,國內學籍予以保留。學生在國(境)外學習的時間計入學生在校學習年限。

第十九條     研究生自費出國(境)期限超過六個月,應向研究生院申請保留國內學籍。保留學籍年限不超過兩年(含兩年),且須每一年申請一次。

第二十條     出國(境)學生必須按批準時限如期返校。短期出國(境)者返校后應在一周內到所在學院辦理報到手續;長期出國(境)者返校后必須在兩周內到所在學院和國際處辦理報到手續,到教務處或研究生院辦理恢復學籍手續。

第二十一條     公派學生在國(境)外學校修得的課程成績,應在國(境)外學校每學期結束后一個月內,由該校密封寄至我校相關學院。

公派本科生在國(境)外學校修得的課程成績,根據專業需要和課程內容相同相近原則,由學生填寫《南昌大學學生課程認定及學分成績轉換申請表》,經學院分管領導確認,計入學生學習成績及學分。教務處擁有是否承認上述學分的最終審定權。

公派研究生在國(境)外學校修得的課程成績,經學院分管領導確認,原則上可作為選修課程計入研究生學習成績總卡。研究生院擁有是否承認上述學分的最終審定權。

第二十二條     公派學生應嚴格執行我國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學校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各類公派學生在國(境)外期間獲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續成果,均應注明或說明“本研究/著作/專利得到**資助”,并署名“南昌大學”。

第二十三條     公派研究生向雙方學校申請學位的,按雙方學校相關協議執行。申請南昌大學學位的,須符合南昌大學學位授予的相關條件。

第五章 學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長期出國(境)的學生在辦理校內審批手續前,必須繳清應繳給學校的全部費用,不得欠費。

第二十五條     學生出國(境)期間,原則上不參加該學期的綜合素質考評及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定。

第二十六條     學生短期出國(境)的,學校保留其床位;長期出國(境)的,學生必須辦理退宿手續。

第二十七條     學生黨(團)員出國(境),應事先向所在黨(團)支部和學院黨委(團委)提交書面報告,并遵守黨(團)員出國(境)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派出國(境)學生自行選擇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學院分管領導負責做好出國(境)學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教師(本科生為輔導員,研究生為導師)負責公派學生在國(境)外學習、交流期間的指導與聯絡工作。在國(境)外期間,學生安全自行負責。

第三十條     公派出國(境)學生在國(境)外期間,有義務向后續的學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幫助。公派出國(境)學生完成在國(境)外的學習任務后,須按期返回學校。長期公派出國(境)學生返校后,必須在返校后兩周內向所在學院、研究生院和國際處提交“出訪交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公派出國(境)學生在國(境)外學習期間,應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及所在學校的校規校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由學校簽約的聯合培養項目,按照簽約協議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國際交流學院、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工作處分別負責解釋本規定相應條款內容。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學校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南昌大學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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